老赖更怕“失信”,还是“限高”?
近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前SHN48成员黄婷婷执行裁定书被人民法院依法公开。
文书显示,法院依法向黄婷婷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违约金350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经法院强制执行,仅查出9万财产,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黄婷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向黄婷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黄婷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失信”,“限制消费令”就是所谓的“限制高消费”、“限高“,二者都是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所作出的惩戒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两种惩戒行为,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失信行为,积极地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相信很多人也不太了解“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
今天,为大家讲解明白!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适用
“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老赖“就是指被列为失信的被执行人。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5)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6)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限制高消费的情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不得限制高消费的情形
(1)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3、限制高消费的期限
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就可以一直对其限制高消费。
4、限制高消费的程序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失信与限高的差别
失信与限高是两种不同的执行惩戒措施。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同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但限高的,除了自然人被执行人,还有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还需注意,如果单位被限高,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会被限高;
如果单位失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并不会因此失信,但因单位失信必然也会被限高,这就会导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
用一张图片总结一下失信与限高适用的差别:

四、失信与限高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1、失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3)任职资格限制
-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 入伍服役限制
(4)准入资格限制
(5)荣誉和授信限制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7)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2、限高
限高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如何解除失信、限高
1、解除失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2、解除限高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总之,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但都是为了打击“老赖”的执行惩戒行为。
王思聪、罗永浩被限制高消费,贾跃亭、黄婷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种种举措代表我国正在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仅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加速商事流转,鼓励投资兴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们愿在追逐光的道路上永不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