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国家就从未停止对于酒驾行为的打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小姜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小姜在被交通民警查获时,并没有驾车,而是坐在副驾驶座位上,那么为什么法院会如此判决呢?

不开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来,被告人小姜在与同伴聚餐饮酒后回家,同伴执意要开小姜的车辆,被告人便让同伴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因同伴对小姜的车不熟悉,途中小姜还帮助同伴挂挡。结果回家路上与第三人小谢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最终被法院双双判刑。

在大家的印象中,危险驾驶罪处罚的对象应该是车辆驾驶员,本案中,被告人小姜并没有驾驶车辆,为什么会被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呢?

其实,危险驾驶罪处罚的对象,不仅有车辆驾驶员,同样包括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姜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同伴醉酒却提供车辆放任其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小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的处罚。

基于上述原因,被告人小姜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

在小姜和同伴开车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伴因醉酒驾驶负全责,小姜作为非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无责任。但交通事故对方小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同伴赔偿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小姜也承担了小部分经济损失,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小姜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同伴醉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其驾驶,虽然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认定小姜没有驾驶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小姜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本案中,小姜明知同伴已经饮酒,仍然放任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上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因此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可依的。

同时,还要注意,因为交通事故是因为醉酒驾驶所产生的,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有垫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并且,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小姜追偿

小姜的遭遇告诉我们,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强迫明知要开车的人去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否则,不仅会受到刑罚的制裁,还有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文明驾驶人。


我们愿在追逐光的道路上永不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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